发布时间:2026-04-30 发布人:烟台海港医院 选择阅读字号:[ 大中小 ]
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”待遇政策
“临时外出就医人员”待遇政策
临时外出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,个人首先负担20%,剩余部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,按我市医保待遇政策结算。
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签约限制
取消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
异地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地,不再备案到具体医疗机构,参保人可在备案的就医地所有联网的普通门诊、门诊慢特病、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,并实现直接结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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